| 社会保险知识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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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2-26 10:52:43 来源:清远日报 【 字体:小 大 】 |
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中人10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缴费15年(中人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在现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增值有限的情况下,仅够支付10年,以后仍需统筹基金支付,权利与义务严重偏离,面对即将到来的“白发浪潮”,养老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压力。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省的贯彻意见中对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3369581(社保)3379934(安监)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地址:www.qy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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